|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豫国税函发〔1999〕111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发〔1999〕11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9-05-14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豫国税函发〔1999〕111号
全文有效
1999-05-14
郑州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郑国税发[1999]14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纯水和矿泉水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纯水和矿泉水生产经营企业,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未达到100万元的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依6%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