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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发〔1999〕11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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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2: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发〔1999〕111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发〔1999〕11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豫国税函发〔1999〕11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豫国税函发〔1999〕111号
  全文有效
  1999-05-14
  郑州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郑国税发[1999]14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纯水和矿泉水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纯水和矿泉水生产经营企业,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未达到100万元的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依6%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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