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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国税发 〔2000〕 212 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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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 〔2000〕 212 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国税发 〔2000〕 212 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
豫国税发 〔2000〕 212 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
  豫国税发 〔2000〕 212 号
  全文有效
  2000-08-25
  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局税校、第二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是通过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而取得的执业资格。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已经成为沟通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担负着服务、沟通、公证、协调和监督的职能。既是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评价者、企业财务状况的鉴证者、投资人权益的维护者、资本流动的引导者,同时,又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者。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代理开展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和宣传税收征管的要求。
  三、税务代理业务范围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1996)116号)和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河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价费字[1999]238号)规定项目外,经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同意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将以下业务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把关:
  (一)企业的资产损失审核审批业务(金融机构的呆、坏帐的审批业务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前有关业务的审核把关,具体包括:
  1、新办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前待业人员身份.比例等资料的整理审核业务;
  2、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前证件、管理地等事项的审核业务;
  3、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减免税前收入性质的确认与非技术收入的划分等资料的归集审核业务;
  4,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气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减免税前废物利用程度、范围等审核业务:
  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扣除业务;
  6、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业务。
  (三)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和装修费税前扣除业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中明确的税务代理业务。
  五、税务师事务所经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逐步作为受理审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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