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97
  • Tax100会员 33188
查看: 796|回复: 0

山东省税务局 鲁税三[1989]98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26 11: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税三[1989]98号
文件名: 山东省税务局 鲁税三[1989]98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鲁税三[1989]98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鲁税三[1989]98号
  全文有效
  1989-10-13
  各市、地税务局:
  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煤炭企业与社会共用的公路用地,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土地的范围问题,《规定》第五条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土地,是指井口(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绞车房、井口房、机修房,煤仓(场)、充电室、自救气室、保健室、澡堂、矿灯房、抽水机房、锅炉房、泵房用地,为煤炭生产服务的修配厂、机修厂、更新厂、木厂、洗煤厂、电厂、变电所、炸药库,救护队、生产工区、水塔水池用地,以及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其他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土地。
  三、关于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土地税额标准问题。对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土地,在一九九〇年以前,对其坐落在城市市区征税范围内的,暂按城市市区最低等级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坐落在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分别按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最低等级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对我省地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