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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税征〔1994〕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供电专用发票票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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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税征〔1994〕62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税征〔1994〕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供电专用发票票样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8-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供电专用发票票样的通知
鲁税征〔1994〕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供电专用发票票样的通知
  鲁税征〔1994〕62号
  全文有效
  1994-08-01
  各市、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局对外税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电力系统供电单位结算电费,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监制、套印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现将供电专用发票票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专用发票,属普通发票,仅限于我省电力系统供电单位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用电单位和个人结算电费使用。供电单位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算电费,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供电专用发票联次为两联(发票式样及各联用途附后),票头一律冠供电单位名称(如济南供电局使用的发票为:济南供电局供电专用发票)。供电专用发票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监制,套印监制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用票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票样要求监制发票。对监制计算机填开机外发票的,应报省局同意后印制。
  三、供电专用发票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正式启用。届时供电单位自行印制的未套印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电费结算票据一律作废,税务机关应监督企业自行销毁。
  四、为避免浪费,第一批监制的供电专用发票数量,应控制到今年年底的用量。
  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发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供电专用发票票样(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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