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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1994〕4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监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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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发〔1994〕48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1994〕4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监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监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4〕4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监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4〕48号
  全文有效
  1994-12-02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涉外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规范发票种类,增强发票防伪功能,便于社会识别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后国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监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票的种类和样式
  国税局管理发票的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0号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管理范围对普通发票的种类、票样,在原山东省税务局编制的《山东省发票样本》所列票样基础上作以下调整:
  1、所有普通发票不再按经济性质划分类别,改为所有纳税人包括私营企业、个体业户均按行业确定适用发票种类。
  2、票面规格(定额发票除外)一般应为40开以上(含40开),原60开、48开票样应改为40开。票面表格与装订处边沿距离应不小于2厘米。
  3、普通发票基本联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取消随货同行联。对行业通用发票,监制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增设若干备用联。增设的联次,不印制联次名称及用途,以方便纳税人使用。
  4、发票各联字轨印色与各联印色相同,号码印色一律为大红色。在一个年度内,如发票印刷量大,号码位数不敷需要时,可在字轨中加印批号,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5、普通发票第二联发票联,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水印纸印制(微机发票仍用无碳纸),取消淡黄色底纹。发票监制章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制。(
  6、各种版面的普通发票(微机发票除外)一律按每本25份装订。
  二、关于发票的监制机关
  我省国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一律由省和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省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监制全省行业性的统一发票,即票头中印有“山东省”和“统一”字样的普通发票。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行业统一发票种类,采取逐步到位的办法,除原省局已监制的发票外,这次省监制的普通发票及适用范围详见附表。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监制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发票,省局暂不统一监制的行业发票和不便使用全省行业统一发票的企业所使用的、票头冠以企业名称和印有“专用”字样的普通发票。但对属于适用全省行业统一发票的企业不得监制冠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对情况特殊不便使用全省行业统一发票的企业,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所提供的票样.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监制。对省国家税务局尚未统一监制的某些行业统一发票,经省局同意后,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可暂按照发票样本安排监制,票头冠本市、地行政区划名称,印量应控制在半年需用量。
  三、关于防伪油墨和水印纸的调拨 印制发票所使用的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和水印纸,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调拨。各市、地国家税务局需购领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和水印纸时,应持市、地国税局的证明到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申请领购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到指定单位购领。印制发票企业应按规定保管使用防伪油墨和水印纸,并按月向发票监制机关报告领、用、存情况。
  四、关于计算机普通机外发票的监制计算机普通机外发票由各市、地国税局根据用票企业具体情况,监制冠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该发票仍采用无碳纸印制,发票联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市、地国税局发票监制章。各市、地国税局监制这部分发票时,应持其发票印刷通知书及票样,向省国税局办理手续,由省国税局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
  五、关于新旧发票的交替使用问题 使用新发票监制章印制的普通发票从1995年1月1日启用。使用原发票监制章印制的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废止时间另行通知。
  以上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青岛市国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由青岛市国税局比照本通知规定,自行监制管理。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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