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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 鲁价涉发[1996]12号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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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
文件编号: 鲁价涉发[1996]12号
文件名: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 鲁价涉发[1996]12号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涉发[1996]12号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涉发[1996]12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2月1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鲁地税地字[1995]第19号《关于拖拉机、摩托车、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加强我省车船使用税完税的征收管理,堵塞车船使用税漏征现象,我省从1996年起,除用于农业生产,不搞经济性运输的拖拉机不挂完税标志牌,不收费外,确定对进行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摩托车、船统一实行钉挂完税标志制度,并收取工本费。现就各类过错税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标准批复如下:
  1. 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标志每个 5元
  2. 摩托车标志每个 4元
  3. 轻骑标志每个 2元
  4. 船标志每个 5元
  发放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各级税务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印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级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另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所收资金应全部用于该标志的印制发放工作,不得挪作用。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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