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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流一[1996]4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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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流一[1996]49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流一[1996]4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流一[1996]4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流一[1996]4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7月17日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使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对全省一般纳税人实行年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凡上一年度(公历12月31日)前,经各级国家税务局审批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均属本年度年检范围。
  二、年检时间
  每年一、二月份为一般纳税人自己检查时间,三、四月份为国家税务局检查时间。
  三、年检内容
  (一)检查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
  1、一般纳税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一般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分支机构、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租赁承包等企业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和条件。
  (二)检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
  1、是否按规定的税率和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2、是否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销项税额;
  3、是否按规定申报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4、是否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三)检查一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1、是否按规定配备管票人员,做到专柜存放,专人填开,专账记录,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2、是否按规定正确填开;
  3、有无虚开、转借、伪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
  4、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情况,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声明作废,有无不按规定携带外出使用专用发票情况;
  5、有无拆本使用或损(撕)毁专用发票情况;
  6、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附有购货方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或购货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
  7、是否按规定缴销专用发票。
  四、年检组织实施
  (一)纳税人自查
  国家税务局主管征收机关组织纳税人在一、二月份自查,自查出的问题应立即纠正。自查后应向征收单位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报告书》(见附件一)。
  (二)国家税务局组织检查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在三、四月份组织人员对所辖一般纳税人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可采取调账和实地检查的办法。按照年检内容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以下一般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一是全年销项税额小于年度进项税额的;二是全年应交税金较少,税负较低的;三是全年应税销售额与业户规模不相称的;四是年度中间有严重偷、骗税或申报不实以及存在专用发票违章等问题的;五是在专用发票管理、使用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检查完毕后,各国家税务局主管征收机关将年检情况进行整理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报告书》,报县(市、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科予以审核认定。对经年检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和标准的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专用章”戳记(见附件二)。并把年检情况作为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升、降级的主要依据。
  (三)年检问题的处理
  1、对年检中发现一般纳税人违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有关规定处罚外,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六个月内停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其限期健全专用发票使用制度,逾期达不到要求的,报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整改期间,不得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2、对年检中发现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国税机关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停止专用发票使用权,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3、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国税机关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停止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一般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健全完善会计核算,整改期间不得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限期内达到要求的,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报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更换税务登记证。
  4、对年检中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逃税案件和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专用发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一般纳税人,除责令正常补缴税款和罚款外,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年检总结
  检查结束后,各级国税局要认真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市、地国税局于四月底前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五、年检的要求
  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检,是国税部门监督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手段,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方式之一,是深化依法治税的重要途径,年检制度是对一般纳税人加强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局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切实做好这一工作。年度检查后,根据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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