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38
  • Tax100会员 32640
查看: 761|回复: 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1994]3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应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26 11: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发[1994]31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1994]3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应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应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4]3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应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4]31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1月2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所谓包装物押金,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按包装物价值的一定标准向借入方收取的抵押款项,如果借入单位因借入的包装物损坏或其他原因不能归还时,借出单位可以用押金抵补损失。因此,包装物押金的收取和退还是在借出、借入单位双方进行的,并且包装物押金的收取是因销售货物而发生,退还是在借入方退还包装物时实现的。
  据反映,我省有些生产销售酒类货物的企业,以收取包装物押金为名,只就净酒作价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只列净酒作价销售及其销项税额,这是不符合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的。因此,对企业销售带包装的货物,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分这部分包装是自制还是外购的,凡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和关于包装物押金收取和退还的有关规定精神的,均应按税法规定并入货物销售额中计征增值税、消费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