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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涉[1997]1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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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涉[1997]162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涉[1997]1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涉[1997]1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lt;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gt;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涉[1997]162号
  全文有效
  1997.06.06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对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进行认真组织学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时有发生,各地应加强对此类业务的调查研究,有关税收政策应严按照国税发[1997]71号文件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重组等业务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重组业务发生前后企业征收管理中的有关衔接工作。为保持征收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重组等业务后,凡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的,须事先层报省国税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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