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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征〔1999〕3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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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征〔1999〕37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征〔1999〕3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9〕3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9〕37号
  全文有效
  1999-07-21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确保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销售商品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满足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实际需要,现就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填开使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应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同时为购货方打印专用发票,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附在所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后备查。
  二、用户应按月打印汇总报表,并将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表的内容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报表所属年月、退货小计、应税销售额或经营额、税率(征收率)、税额、打印发票份数总计及起止号码,等等。
  三、用户应保存好专用发票存根联(或累计存根联)及销售或经营数据,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专用发票存根联及销售或经营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
  四、用户应建立退货登记簿。当发生退货时,退货方及用户经手人必须在专用发票发票联上签字,注明“退货”字样及退货时间。用户应将退货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存于退货登记簿中备查,并在税控收款机上逐笔输入退货数据,据以冲减销售或营业额。月末应打印出退货汇总表。退货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退货方名称、退货原因、退货时间、双方经办人姓名签字等。其中:“退货方名称”栏,如退货方为个人的,应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其退回的发票联“客户名称”栏应为收款机自动打印的“个人消费”字样。退货方为单位且发票可退回的,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其退回的发票联“客户名称”栏应为手工填写的具体单位名称;发票已入帐无法退回的,应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据以办理退货手续。“客户名称”栏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的退货发票,所计金额不得作为退货数据冲减销售收入。退货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退回商品名称、退货数量、退货金额、退货时间、所涉及的发票号码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指标。
  五、对于误填的发票,用户应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填开发票,不得在误填发票上涂改。误填作废发票必须全联妥善保管,以备查核,不得私自销毁。因误填作废发票而输入税控收款机的金额,比照对退货数据的处理规定办理。
  六、税控收款机由于故障不能工作期间,用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少量手工版山东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向购货方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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