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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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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鲁地税函[2001]11号 |
文件名: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1]1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1-2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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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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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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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11号
全文有效
2001-01-21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地电话询问,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转发)的规定,音像著作使用权转让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对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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