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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1]1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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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01]11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1]1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1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11号
  全文有效
  2001-01-21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地电话询问,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转发)的规定,音像著作使用权转让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对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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