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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01〕66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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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函〔2001〕666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01〕66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1〕66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1〕666号
  全文有效
  2001-12-17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1〕7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出口企业凡从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货物申请办理退税的,各地要严格把关,加强出口货物有关单证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出口货物的货源地必须进行函调,在回函内容真实,出口业务逻辑关系正确,退税单证齐全、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排除一切疑点的情况下,可办理退税。凡因审核把关不严而发生骗税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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