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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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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鲁地税函[2001]366号 |
文件名: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1]36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车辆通行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12-1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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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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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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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车辆通行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366号
全文有效
2001-12-1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以及2000年7月12日《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有关规定,山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统一征收。
以上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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