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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2〕19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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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02〕193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2〕19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9-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2〕19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2〕193号
  全文有效
  2002-09-2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我省自开征土地增值税以来,征收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土地增值税税源控管的难度较大,各市之间征管工作开展很不平衡,个别地方税收流失还十分严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从依法治税的高度出发,坚决克服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畏难发愁情绪,摒弃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片面认识和等待、观望思想,加大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力度,使其成为今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的一个亮点。
  二、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土地增值税采用预征办法,是适应税种特点强化征收管理的有效措施。各市要对近年来实施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具体预征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或调整当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三、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的房地产,各地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其在2000年底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仍按规定给予免税照顾;对2001年1月1日以后转让的房地产,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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