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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3]10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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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03]109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3]10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10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109号
  全文有效
  2003-06-0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我省广告企业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承揽广告业务,广告收入全部汇往总机构,由总机构完成所承揽广告业务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等事项的,其广告劳务的发生地为总机构所在地,其营业税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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