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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04〕37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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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函〔2004〕376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04〕37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37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376号
  全文有效
  2004-11-11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开,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代开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防止普通发票代开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各市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切实规范普通发票代开工作。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严格审核有关证明资料;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在200元(含)以下的,需代开普通发票的,只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即可。
  三、《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附后)分为手工版与电脑版两种;手工版采用干式水印纸印制,电脑版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手工票金额版为十万元版,规格为210×140mm,一式三联,发票代码为137××0462323。
  四、《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由省国税局负责监制。各市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上报发票计划,由省局统一印制调拨。
  各市要做好新旧版代开发票的交替使用工作,新版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旧版空白代开发票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
  附件:(略)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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