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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5] 10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页岩”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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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05] 101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5] 10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页岩”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页岩”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05] 10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页岩”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05] 101号
  全文有效
  2005-06-24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对“页岩”如何征收资源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页岩”是一种钙质沉积岩,又称为“红土”或“烂石渣”,以加工砖为主,称为页岩砖,是一种新型节能材料。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规定的通知》(鲁财税字[1999]31号)的有关规定,对“页岩”应按“其他建筑石料”1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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