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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06]4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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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财税[2006]4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06]4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4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4号
  全文有效
  2006-01-26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确定应税房产原值折算比例按以下比例计算,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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