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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2006]9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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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发[2006]94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2006]9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9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9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葡萄酒行业的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总局《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
  二、加强对《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的管理。
  (一)《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简称《证明单》)是葡萄酒生产企业之间发生购销行为的凭证,也是销货方企业办理消费税退税的重要依据,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证明单》的管理,要制定严格的《证明单》领、发、存以及开具和核销的管理制度,并实行专人管理。
  (二)《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按季向各市发放。各市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按照如下要求到省局领取:
  一是《证明单》实行专人专车领取,确保《证明单》的运输安全;二是各市应于每季度终了前及时对《证明单》的使用和库存情况进行清理和盘点,根据每季度用量合理预测下季度用量;三是领取《证明单》前,应事先与省局联系,告知具体领取时间和数量,以保证《证明单》领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发放使用范围发放《证明单》。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申请领用《证明单》的企业资格,严防将《证明单》发放给葡萄酒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四)规范《证明单》的传递程序。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办法》的相关规定传递和保管《证明单》,并做好《证明单》开具的审核工作。
  (五)为做好我省《证明单》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如期顺利实施,各市局应尽快对本辖区内葡萄酒生产企业《证明单》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预测2006年7月-12月本辖区葡萄酒生产企业《证明单》的使用数量,并于6月10日前将本市所需数量报省局(流转税处)。上报路径为:省局FTP/流转税处/消费税/《证明单》使用数量文件夹内。
  三、加强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一)葡萄酒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严格落实葡萄酒消费税的退税政策,严禁以退抵征,或不征不退现象的发生。
  (二)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对葡萄酒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尤其是对果汁生产企业,要认真核查其生产的产品有无消费税应税产品,进而判定果汁生产企业是否为消费税纳税企业,防止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和掌握葡萄酒的生产工艺流程,评估测算企业的生产能力,加强生产企业间购销行为的日常监管,正确界定关联企业间的销售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各市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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