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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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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鲁地税函[2006]188号 |
文件名: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6]18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装移机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11-2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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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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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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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装移机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6]188号
全文有效
2006-11-20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局询问有关电信企业收取的装移机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8号)的有关规定,电信企业向客户提供固定电话装移机服务,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装移机工料费属于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该项价款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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