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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发[2007]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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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发[2007]34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发[2007]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7]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7]34号
  全文有效
  2007-04-02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应尽快将总局统一设计的《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刊登,并发放给重点行业和单位,组织张贴。为了提高效率,省局不再统一印发,由各市自行组织印制。
  二、按照总局要求,省局设计了《提醒自行纳税申报函》(附件1),请各市自行印制。发送范围扩大到所有年所得可能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并与其他宣传资料一同送达。
  三、为打消纳税人等待、观望心理,省局初步拟定了高收入行业申报时间表(附件2),请各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予以参考。
  附件:(略)
  1、提醒自行纳税申报函
  2、全省高收入行业自行纳税申报日期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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