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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 〔2008〕7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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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函 〔2008〕73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 〔2008〕7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鲁国税函 〔2008〕7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鲁国税函 〔2008〕73号
  全文有效
  2008-03-11
  青岛、滨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关于报送新增、变更所得税纳税汇总成员机构的请示》(鲁中银财〔2007〕500号),对所属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212号),经审核并委托你局核实,现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有关调整事宜明确如下: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经批准设立的青岛山东路支行、沾化支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内,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缴税款比例,上划监管级次和变更名称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山东省国税局审核确定。
  三、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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