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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 〔2008〕5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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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发 〔2008〕55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 〔2008〕5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 〔2008〕5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gt;(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 〔2008〕55号
  全文有效
  2008-04-18
  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gt;(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执法,严格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各级国、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不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二、加强配合,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各市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研究沟通相关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按照总局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三、做好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调整的衔接工作。按照《通知》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已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核定的企业,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各市国、地税部门要对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及时跟踪调查,并将执行《通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分别报告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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