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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8〕8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四费”收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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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发〔2008〕83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8〕8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四费”收入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8-04-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四费”收入的通告
青地税发〔2008〕8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四费”收入的通告
  青地税发〔2008〕83号
  全文有效
  2008-04-25
  因山东省地税局“大集中”征收系统的调整,青岛市地税局在2008年1月至4月暂未受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旅馆业增容费、发展旅游事业费、外债偿债基金(以下简称“四费”)的申报缴纳。目前“四费”征收软件已经开发完成,从2008年5月份申报期开始,各级地税机关全面受理“四费”的申报缴纳。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以前按月申报缴纳“四费”的缴费人,在2008年5月份申报缴纳 “四费”收入时,须补报和申报缴纳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份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四费”收入。凡以前按季申报缴纳“四费”的缴费人,在2008年5月份申报缴纳 “四费”收入时,须补报和申报缴纳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份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四费”收入。申报缴纳期限因“五一”节假日顺延至5月15日。对逾期未申报缴纳“四费”收入的缴费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自2008年6月份起,缴费人申报缴纳“四费”收入统一按月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10日内。缴费人应在每月10日内申报缴纳上月的费款;没有计费收入的,应进行零申报。
  三、缴费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服务厅申报缴纳“四费”收入,履行缴费义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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