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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08)75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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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财税(2008)75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08)75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8)75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8)75号
  全文有效
  2008.12.02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印花税问题。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对个人暂免征收印花税。房屋所有权证的领受人,应按规定贴花。
  二、土地增值税问题。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于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的住房转让合同,按以上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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