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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9〕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京福高速公路德齐北段资产及收费经营权转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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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09〕4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9〕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京福高速公路德齐北段资产及收费经营权转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京福高速公路德齐北段资产及收费经营权转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9〕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京福高速公路德齐北段资产及收费经营权转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9〕4号
  全文有效
  2009-01-20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将京福高速公路德齐北段资产及其收费经营权转让给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9]5号文件批复,对取得的全部转让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抄送:省局直属分局、山东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月20日印发
  校对:张伟 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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