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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10]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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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青政发[2010]24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10]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青政发[2010]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青政发[2010]24号
  全文有效
  2010-12-31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我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减半征收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为减轻部分企业负担,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降为按0.5‰征收。
  其他事项仍按市政府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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