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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财驻赣监字[1995]10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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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财驻赣监字[1995]104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财驻赣监字[1995]10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0-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驻赣监字[1995]10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驻赣监字[1995]104号
  全文有效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关于增值税退税适用范围
  一、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和刊物,必须是国税发(93)059号文第6条 1-6款规定的,93年已享受免征税政策的报纸和刊物;凡93年未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的报刊,不得列入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
  二、下列出版物的出版环节的增值税。
  1、全省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以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其先征后退范围一个单位仅限一报一刊以内。
  2、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青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包括:教材、教辅读物、教学挂图)。
  3、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三、全省县级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图书出版物的增值税,“八五”
  期间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税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
  第二条 关于增值税的退税程序一、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全省各级财监办按照财政部(94)
  财预字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退税有关材料,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中企业应向当地财监办(南昌市企业直接向省局报送)提交以下材料:1、退税申请书2、退税依据3、已纳税款缴款书原件或复印件4、有关帐册材料5、当地国税部门开具的93年免税和当年税款征缴证明6、当地金库证明三、各地市监察专员办事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有关规定查帐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财监办审批。
  第三条 关于审批退库时间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原则上按季退库,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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