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87
  • Tax100会员 28000
查看: 592|回复: 0

江西省财政厅 赣财法[2007]37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6542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542
2020-7-24 12: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赣财法[2007]37号
文件名: 江西省财政厅 赣财法[2007]37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财法[2007]37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财法[2007]3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11日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转发给你们,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我省征收车船税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江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2、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子定期减税,免税”。为促进我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全省各地公共交通车,从2 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1日上,暂给子二年的免税照顾。免税期满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1)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照顾,由省地税局统一办理减免税。
  3、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我省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确定为车船的登记地。
  4、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纳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便于基层地税机关各税统管,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明确为按年申报,分期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5、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的管理。”为加强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各级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时,应先查验车船税纳税凭证,再办理年检。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