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ont=宋体][size=16px] 根据[url=][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b][/url]([url=][b]税总发〔2016〕106号[/b][/url])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根据[url=][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b][/url]([url=][b]税总发〔2017〕103号[/b][/url])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url=][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b][/url](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size][/fon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