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支持江西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支持江西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现行有效
2015.11.03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省直管试点县(市)支行:
为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提高江西电影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电影繁荣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3〕43号)和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有关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1.加强我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产业发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在落实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好我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返还工作的基础上,每年从我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500万元,对在江西备案、立项、通过审查且江西作为第一出品方,在境内外参赛、参展和发行中取得较好成绩的电影给予奖励。对在境内外知名影视剧本评比活动中取得名次、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电影剧本给予奖励。
二、省财政利用资金杠杆,支持电影发展
3.从2016年到2020年,省财政统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相关财政资金等,发挥杠杆作用,力争扶持5—10部有影响力的重点题材影片。
4.支持本省电影精品生产,主要对电影投资和制作经营单位以第一出品人资格在本省申报立项并审查通过的优秀电影作品进行扶持。
三、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从2016年到2020年,在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专门安排资金支持电影产业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5.鼓励高新技术应用。对我省电影制作经营单位在电影拍摄及后期制作技术中引进、创新使用数字特效技术和3D、巨幕等高新技术的,给予资金支持。
6.支持电影走出去。对在江西备案、立项、通过审查且江西作为第一出品方,在境外参赛、参展和发行中取得较好成绩的电影给予奖励。
7.支持影视类园区(基地)建设发展。对影视类园区(基地)的重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搭建、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8.支持电影发行放映。对江西电影企业建立全国电影发行网络和拓宽海外发行渠道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本省艺术电影放映、展映和活动。支持农村电影固定放映点建设。对2015年及以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影院和电影固定放映点,给予奖励。
9.支持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对江西电影企业设立专业性电影网站,研发、推广电影院电子商务售票软件系统给予支持。
四、落实电影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0.落实国家减免增值税政策。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小微电影企业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电影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11.实行优惠税率。经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江西电影企业,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电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或摊销;电影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2.减免所得税。对于经省政府批准后发放给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等电影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减免行政规费。对经认定的省级影视类园区(基地),在园区(基地)建成起3年内,按规定给予行政规费减免。除列入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电影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国有电影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金,在国有资本预算的项目支出中,安排电影产业项目。
14.扶持小微电影企业。小微电影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5.落实鼓励电影衍生品开发和生产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本着最大化利用政策的原则,对电影企业的衍生品开发和生产,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五、加快实施电影产业金融支持政策
16.支持信贷产品创新。支持电影企业开展并购融资,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整合。对电影制品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债权,且债务人符合相应条件,可对债权人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于电影制作、电影放映等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建立电影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处置电影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电影企业,可以权利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并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对处于产业集群产业链中的中小电影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17.支持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电影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针对部分电影产业项目周期特点和风险特征,金融机构可根据项目周期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建立专门针对电影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积极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相结合,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电影企业和项目,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积极加强合作,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推出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做好电影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积极培育电影产业消费信贷市场,不断满足电影产业多层次的消费信贷需求;加强网上银行业务推广,尽快完善银行卡刷卡环境,推行电影行业的刷卡消费。
18.大力推进电影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电影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已上市的电影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适合于创业板、“新三板”市场的中小电影企业项目的筛选和储备,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省内企业,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上市企业所在地政府也要给予适当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债和公司债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银行、证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电影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成功发行上述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小微电影企业,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按发行额的0.3%对发行企业实行担保费用补贴,发行企业所在地政府要按同等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电影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电影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电影产业项目,以优质电影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为基础,探索开展电影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进入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电影业态。
六、实行支持影院建设的差别化用地政策
19.科学规划影院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城市要实现3厅以上数字影院全覆盖。各地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城镇功能开发和重要文化设施建设,把数字影院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推进、有序发展的原则,科学规划数字影院发展布局,做到优化影院选址,兼顾区域平衡,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影院建设过多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建影院数量,优化影院布局,推进结构调整;影院建设滞后的地区,应加快推进影院建设。影院建设可通过单独新建、项目配建、原地改建、异地迁建等多种形式增加观影设施,并针对影院作为文化阵地的特殊情况,实行协议、挂牌等差异化的土地供应政策。
20.新建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政策。政府供应影院用地时,可提出影院建设标准要求,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1.支持在商业服务设施项目中配建影院。市、县在供应商业服务用地或其他房地产用地时,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影院相关要求纳入出让条件,并依法明确影院建成后的处置方式。
22.支持现有影院实行改造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影院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
23.鼓励其他公益场所建设适应电影放映的设施。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中建设适用电影放映设备和场地的,因主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的,影院用地部分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办理供应手续。
24.鼓励利用现有工业、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影院。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5.严格影院用地供后监管。严格影院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影院用地使用者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新供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应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如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电影产业
26.优化电影产业发展环境。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牢固树立内商外商一视同仁、国企民企平等竞争、大企小企同等对待的理念,放手、放胆、放权鼓励支持民营电影企业、外资电影企业大发展。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取消不合理的准入限制,规范设置和降低准入条件,明确进入途径、进入后的运行方式和监管办法,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27.培育壮大电影企业。鼓励有实力的电影企业,打破区域限制和行业壁垒,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壮大企业规模。允许民间资本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电影单位改制经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作等途径进入电影产业。探索发展国有资本为引导、非公有资本合作为主体、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28.发展新兴电影业态和电影科技。大力支持由民间资本筹资的电影产业投资基金,成立电影投资机构,开拓电影投融资渠道。支持发展和应用电子商务售票、影院管理系统(TMS)、激光放映技术、巨幕技术等,加快电影数字化进程,鼓励电影与互联网深度融合,鼓励拓宽电影衍生品的种类和范围。
八、建设完善电影发行放映的公共服务和监管体系
29.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偷漏瞒报电影票房收入、侵犯知识产权、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影院放映技术管理,保证电影放映质量;规范影院售票、电子票务售票行为,维护良性竞争、有序发展的电影市场秩序,保障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和电影观众的合法权益。
30.健全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健全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和公益版权片源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资金额度。改进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场次补贴经费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加快推进室内固定放映点建设,推动农村电影放映由露天放映向室内放映转变。
31.健全城乡社区、校园、厂矿、军营和城镇广场等的电影公共服务保障机制。鼓励电影放映企业深入城乡社区、校园、厂矿、军营和城镇广场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鼓励电影企业采取优惠票价等多种形式满足农民工、学生、城市低收入居民等群体的观影需求。鼓励电影放映企业与学校合作,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礼堂、大教室,有计划地组织爱国主义教育影片放映活动。支持高等院校影视专业从事电影摄制实践、举办公益性电影活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将组织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纳入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确保每个学期为中小学生放映两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32.加强电影公共服务监管体系建设。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GPS、GPRS、放映信息回传技术,加快建立电影放映公益服务监管平台,对电影公益放映情况实行实时定点监测监控,确保电影放映数据真实有效。
九、认真落实支持电影发展各项政策
33.全省各级财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支持电影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加强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和评估监督力度。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全省电影实现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