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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财税字〔1995〕16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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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2: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财税字〔1995〕16号
文件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财税字〔1995〕16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税字〔1995〕16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税字〔1995〕16号
  全文有效
  1995.7.21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通知》中明确: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旧房是指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我省确定,凡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
  以上规定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税局
  199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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