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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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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1: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文件名: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10-30
  为了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制定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并公告如下:
  一、抚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
  序号
  税目及征收范围
  核定征收率(%)


  
  农、林、牧、渔业
  0.5

  
  制造业
  0.7

  
  批发和零售业
  0.7

  
  交通运输业
  1.5

  其中:装卸搬运
  1

  
  建筑业
  2.5

  其中:装饰
  4

  
  服务业
  2

  其中: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1.5

  
  娱乐业
  2.5

  
  其他行业
  1.5

  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率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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