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10-30
为了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制定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并公告如下:
一、抚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
序号
| 税目及征收范围
| 核定征收率(%)
|
|
| 一
| 农、林、牧、渔业
| 0.5
|
| 二
| 制造业
| 0.7
|
| 三
| 批发和零售业
| 0.7
|
| 四
| 交通运输业
| 1.5
|
| 其中:装卸搬运
| 1
|
| 五
| 建筑业
| 2.5
|
| 其中:装饰
| 4
|
| 六
| 服务业
| 2
|
| 其中: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 1.5
|
| 七
| 娱乐业
| 2.5
|
| 八
| 其他行业
| 1.5
|
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率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