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产品核定抵扣
为什么国家要实行农产品核定抵扣呢?
因为农产品免税,为了保证下游农产品加工企业抵扣进项税,在凭票抵扣的时候不得不出台了很多特殊的规定,比如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这些特殊规定,其实存在很多的征管漏洞,尤其是收购发票表现得最明显,“自开自抵”,监守自盗,很难监管,比如有的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虚开金额数量,多抵扣进项税;还有的企业原本不是向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产品,而是其他单位个人,都开具收购发票,自己多抵扣税款,还帮助对方逃税等等。正是因为凭票抵扣的漏洞比较大,所以国家开始推行农产品核定抵扣进项税。
那都有哪些企业购进农产品实行核定抵扣进项呢?
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了农产品进项核定抵扣(备注:财税〔2012〕38号)。从2013年9月1号起,各省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些行业实行核定抵扣,所以现在就难说了,每个省选的农产品都不一样,不统一。
不过,北京市规定从2017年8月1号开始,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的纳税人,都实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意思是北京已经全行业覆盖了,农产品不再凭票抵扣进项税的。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这里肯定又会有人问,为什么要作转出处理?因为进项税抵扣方法变了,过渡衔接时,如果不转出原先的进项税,再实行新的核定进项税抵扣,就会造成重复抵扣。所以先转出去,再按新的方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去之后,就需要看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核定扣除方法了,目前税法规定了三种方法,一种是投入产出法,一种是成本法,还有一种是参照法。不过最后一种参照法其实就是参照前两种方法,所以真正需要了解的就是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
投入产出法通俗来讲,就是按照企业每个月销售的商品数量,根据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确定耗用了多少农产品数量,然后用农产品耗用数量乘以农产品平均单价,用这个作为一个含税价,再乘以一个和产品适用税率相同的扣除率,来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举个例子,比如某个大米生产企业,2019年4月销售了50吨大米,每吨大米6000元。大米耗用稻谷,根据当地农产品统一扣除标准,稻谷的单耗数量,也是就是扣除标准为1.404吨,稻谷的平均单价是3500吨。销售大米的适用税率从2019年4月1日之后是9%,这也是农产品的扣除率。 所以,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50×1.404×3500÷(1+9%)×9%=20287.16元。
这里还有几个细节要注意,如果一个月有期初农产品库存,本月又购进好几批价格数量不同的农产品,农产品的平均单价要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也就是总的金额除以总的数量,得出平均单价。另外要注意,这个价格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上面提到的是一对一的情况,但农产品投入和产出经常不会是一对一,更常见的是一对多,多对多,这个时候投入产出法则要根据合理的方法归集每种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比如如果企业购入的农产品会生产出AB两种产品,其中A是主产品、B是副产品。这个时候可以采取“主产品法”,也就是主产品计算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副产品不计算耗用数量。当然,这个方法适合那些能区分主副产品的企业。
如果区分不出来,可以采取产值比重法、重量比重法、折合系数法等,因为核定抵扣进项税,本身就不是一个精确的计算方法,出现的各种情况,只要方法合理,能大致算出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就都可以采用。
再举个例子,比如一个食用植物油加工厂,购入的农产品是花生米,生产了两种产品,花生原油和花生粕。花生原油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为2.532,花生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为1.733;2019年4月产出花生原油55吨,当期产出花生粕90吨,花生米平均收购单价5000元/吨。 2019年4月花生原油销售50 吨,花生粕销售80吨。
我们按照重量比重法来分配:
花生原油重量比重=55÷(55+90)=37.93% 花生粕重量比重=90÷(55+90)=62.07% 销售花生原油耗用的农产品数量=50×2.532×37.93%=48.01吨 销售花生粕耗用的农产品数量=80×1.733×62.07%=86.05吨 合计核定耗用农产品数量134.06吨。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34.06吨×5000元×9% ÷(1+ 9% )=55345.87元。
这里我们计算农产品的耗用数量时,还乘了一个重量比重,是因为一吨花生米同时生产出两个产品,如果分别只乘单耗标准,直接加起来,就相当于重复计算了农产品耗用量了,所以一定需要找个合适的系数分摊开。我们这里例子是重量比重,它还可以是其他的系数。
再来说说成本法:
成本法要先算一个农产品耗用率:耗用率=上一年度投入生产的外购农产品金额÷生产成本。有了这个耗用率,进项税就可以按下面这个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注意,这里的进项税不是按销售额来算,而是按成本来算,因为这两种方法差别很大,成本法是按主营业务成本来计算,投入产出法才是按销售额计算。另外,计算农产品耗用率的时候,农产品外购金额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的意思是,如果企业购入木材是为了生产家具,这属于购入了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如果企业购入木材是为了给机器设备做包装物,那就属于购入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所以说,只要购入后是作为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来核算的,就属于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所以,这个农产品耗用率,每个企业都不一样,而且每年终了,税务机关还需要重新核定一次,作为下一年度的的农产品耗用率。
确定了耗用率,就可以开始算进项税了,再举个例子:一个棉花加工厂,外购籽棉生产销售皮棉。2018年农产品耗率80%,2019年4月份结转皮棉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皮棉适用的扣除率是9%,所以2019年4月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 +扣除率)=100万× 80%×9%÷(1+9%)=66055.05元。
最后再说说参照法:
参照法是针对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刚开始,什么资料都没有,就可以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第二年再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第二年核定以后,如果和原来的耗用率不一样,需要重新计算进项税额,如果超过上一年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该做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你以为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说完这三种方法就结束了?
当然没有,我们还有另外两种情况没说,一种是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另外一种是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就是上面说的用于包装物等等这种情况。它们的进项税核定抵扣要简单一些。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2019年4月1日以后,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这个损耗率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损耗。
最后一种情况,对于购进农产品做包装物等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情况,这里又需要分两种情况抵扣进项税,一是如果用于了13%货物实体的包装物等,那就按照10%的扣除率来计算;二是如果用于了9%货物实体的包装物等,就按照9%的扣除率来计算。公式如下: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13%税率):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数量×当期收购单价×10%÷(1+10%)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9%税率):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数量×当期收购单价×9%÷(1+9%)
你有没有发现,这和投入产出法还挺像的,它们唯一不一样的是,构成货物实体的投入产出法,农产品用于了13%税率的货物,扣除率和税率一样就是13%;但在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时候,农产品的扣除率是10%。
是不是觉得农产品核定抵扣有点麻烦,再对照例子静心捋一遍,就没想象中那么麻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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