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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农产品,到底该怎么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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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6: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产品抵扣一直以来,很多人都有点懵,纠其根源,一方面是因为很多企业平时接触的比较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农产品的抵扣政策确实有其特殊性。


那么,它到底特殊在哪儿呢?


首先,我国现行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分为两大体系,一是凭票扣除体系,一是核定扣除体系,两者是非此即彼的互斥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某一纳税人纳入了核定扣除体系,就不得再凭票扣除。


其次,凭票扣除,我们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我们购进、进口商品取得专票、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销售方销售这些商品肯定是按规缴纳了增值税的。正常情况下,销售方缴纳多少增值税,我们就能抵扣多少。


如果他们享受免税政策,没交增值税,当然是没法给开具专票的,所以购买方这种情况没法抵扣,但是农产品不一样,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免税发票却可以抵扣,更神奇的是,购买方还可以自己给自己开发票抵扣。


如果销售方是小规模开具了专用发票,缴纳了3%增值税,正常购买方也只能抵扣3%,但是农产品却不同,你可还以按专票金额的9%来抵扣。


这些都还不算,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13%的货物,还可以加计抵扣。


所以,不经常使用,又有这么多特殊的政策,懵个圈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了。


一、农产品凭票扣税

你只需要记住:有四种凭证,四种抵扣方法


这四种可以扣税的凭证有: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销售发票;

4.农产品收购发票。

后面这两种属于普通发票。


农产品的四种进项税抵扣方法:

1.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就是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这个很常规化;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注意企业取得的是3%专票却可以按9%计算抵扣,这种抵扣方式可是独一份啊!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即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政策依据】自2018年5 月1 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即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也就等于实际扣除率是10%。这是营改增后简并税率的时候出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原先的扣税力度,而专门制定的。

2019年4月1 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农产品能抵扣的只有上面这四种凭证和四种扣税方式,其他凭证和方式均不可抵扣。比如你们公司从小超市购进蔬菜取得的免税的普通发票,或者买了点水果,取得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这些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有小伙伴又问了:上次我们公司从养殖场买一些鸡鸭肉,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可养殖场没有给我们公司开票,我们公司能不能自己开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当然不可以,首先,这个收购发票必须是对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肯定不能给养殖场开收购发票。另外农产品收购发票不是你想领就能领的,首先你公司确实有收购农产品的业务,另外还需要具备其他的一些条件,经过申请审批后才能领购。像你们公司偶尔买点农产品这样的业务,肯定是不能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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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7-23 16: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农产品核定抵扣


为什么国家要实行农产品核定抵扣呢?


因为农产品免税,为了保证下游农产品加工企业抵扣进项税,在凭票抵扣的时候不得不出台了很多特殊的规定,比如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这些特殊规定,其实存在很多的征管漏洞,尤其是收购发票表现得最明显,“自开自抵”,监守自盗,很难监管,比如有的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虚开金额数量,多抵扣进项税;还有的企业原本不是向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产品,而是其他单位个人,都开具收购发票,自己多抵扣税款,还帮助对方逃税等等。正是因为凭票抵扣的漏洞比较大,所以国家开始推行农产品核定抵扣进项税。


都有哪些企业购进农产品实行核定抵扣进项呢?


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了农产品进项核定抵扣(备注:财税〔2012〕38号)。从2013年9月1号起,各省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些行业实行核定抵扣,所以现在就难说了,每个省选的农产品都不一样,不统一。


不过,北京市规定从2017年8月1号开始,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的纳税人,都实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意思是北京已经全行业覆盖了,农产品不再凭票抵扣进项税的。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这里肯定又会有人问,为什么要作转出处理?因为进项税抵扣方法变了,过渡衔接时,如果不转出原先的进项税,再实行新的核定进项税抵扣,就会造成重复抵扣。所以先转出去,再按新的方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去之后,就需要看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核定扣除方法了,目前税法规定了三种方法,一种是投入产出法,一种是成本法,还有一种是参照法。不过最后一种参照法其实就是参照前两种方法,所以真正需要了解的就是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


投入产出法通俗来讲,就是按照企业每个月销售的商品数量,根据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确定耗用了多少农产品数量,然后用农产品耗用数量乘以农产品平均单价,用这个作为一个含税价,再乘以一个和产品适用税率相同的扣除率,来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举个例子,比如某个大米生产企业,2019年4月销售了50吨大米,每吨大米6000元。大米耗用稻谷,根据当地农产品统一扣除标准,稻谷的单耗数量,也是就是扣除标准为1.404吨,稻谷的平均单价是3500吨。销售大米的适用税率从2019年4月1日之后是9%,这也是农产品的扣除率。

所以,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50×1.404×3500÷(1+9%)×9%=20287.16元。


这里还有几个细节要注意,如果一个月有期初农产品库存,本月又购进好几批价格数量不同的农产品,农产品的平均单价要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也就是总的金额除以总的数量,得出平均单价。另外要注意,这个价格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上面提到的是一对一的情况,但农产品投入和产出经常不会是一对一,更常见的是一对多,多对多,这个时候投入产出法则要根据合理的方法归集每种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比如如果企业购入的农产品会生产出AB两种产品,其中A是主产品、B是副产品。这个时候可以采取“主产品法”,也就是主产品计算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副产品不计算耗用数量。当然,这个方法适合那些能区分主副产品的企业。


如果区分不出来,可以采取产值比重法、重量比重法、折合系数法等,因为核定抵扣进项税,本身就不是一个精确的计算方法,出现的各种情况,只要方法合理,能大致算出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就都可以采用。


再举个例子,比如一个食用植物油加工厂,购入的农产品是花生米,生产了两种产品,花生原油和花生粕。花生原油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为2.532,花生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为1.733;2019年4月产出花生原油55吨,当期产出花生粕90吨,花生米平均收购单价5000元/吨。 2019年4月花生原油销售50 吨,花生粕销售80吨。


我们按照重量比重法来分配


花生原油重量比重=55÷(55+90)=37.93%  

花生粕重量比重=90÷(55+90)=62.07%  

销售花生原油耗用的农产品数量=50×2.532×37.93%=48.01吨

销售花生粕耗用的农产品数量=80×1.733×62.07%=86.05吨

合计核定耗用农产品数量134.06吨。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34.06吨×5000元×9% ÷(1+ 9% )=55345.87元。


这里我们计算农产品的耗用数量时,还乘了一个重量比重,是因为一吨花生米同时生产出两个产品,如果分别只乘单耗标准,直接加起来,就相当于重复计算了农产品耗用量了,所以一定需要找个合适的系数分摊开。我们这里例子是重量比重,它还可以是其他的系数。


再来说说成本法


成本法要先算一个农产品耗用率:耗用率=上一年度投入生产的外购农产品金额÷生产成本。有了这个耗用率,进项税就可以按下面这个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注意,这里的进项税不是按销售额来算,而是按成本来算,因为这两种方法差别很大,成本法是按主营业务成本来计算,投入产出法才是按销售额计算。另外,计算农产品耗用率的时候,农产品外购金额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的意思是,如果企业购入木材是为了生产家具,这属于购入了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如果企业购入木材是为了给机器设备做包装物,那就属于购入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所以说,只要购入后是作为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来核算的,就属于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所以,这个农产品耗用率,每个企业都不一样,而且每年终了,税务机关还需要重新核定一次,作为下一年度的的农产品耗用率。


确定了耗用率,就可以开始算进项税了,再举个例子:一个棉花加工厂,外购籽棉生产销售皮棉。2018年农产品耗率80%,2019年4月份结转皮棉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皮棉适用的扣除率是9%,所以2019年4月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 +扣除率)=100万× 80%×9%÷(1+9%)=66055.05元。


最后再说说参照法


参照法是针对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刚开始,什么资料都没有,就可以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第二年再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第二年核定以后,如果和原来的耗用率不一样,需要重新计算进项税额,如果超过上一年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该做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你以为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说完这三种方法就结束了?


当然没有,我们还有另外两种情况没说,一种是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另外一种是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就是上面说的用于包装物等等这种情况。它们的进项税核定抵扣要简单一些。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2019年4月1日以后,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这个损耗率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损耗。


最后一种情况,对于购进农产品做包装物等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情况,这里又需要分两种情况抵扣进项税,一是如果用于了13%货物实体的包装物等,那就按照10%的扣除率来计算;二是如果用于了9%货物实体的包装物等,就按照9%的扣除率来计算。公式如下: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13%税率):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数量×当期收购单价×10%÷(1+10%)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9%税率):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数量×当期收购单价×9%÷(1+9%)


你有没有发现,这和投入产出法还挺像的,它们唯一不一样的是,构成货物实体的投入产出法,农产品用于了13%税率的货物,扣除率和税率一样就是13%;但在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时候,农产品的扣除率是10%。


是不是觉得农产品核定抵扣有点麻烦,再对照例子静心捋一遍,就没想象中那么麻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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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7-23 17: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包括:


1.批发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

免征蔬菜(财税〔2011〕137号

部分免税鲜活肉蛋产品(财税〔2012〕75号


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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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7-23 17: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政策指引:


核心内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外,执行以下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税)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注意: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区分自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只要购进了农产品并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就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要点: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入农产品进项抵扣的几种类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初级农产品的,可向收购对象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资格后),并按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农业产品,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

农业产品的范围,以财税〔2017〕37号具体规定为准。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财税〔2017〕37号文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1、农业生产者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可以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0%的普通发票(代开发票应遵照《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这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其自产初级农产品取得这类普通发票,可凭发票上的金额及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农业生产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取得其按0%税率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按发票上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其他可以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票

(一)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情况下: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里不区分自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只要取得专用发票,就能按9%抵扣。


三种特殊情况:一是放弃自产农产品免税优惠;二是放弃流通环节免税优惠;三是放弃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三种情况下,均需通过税务部门代开的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其中前两种情况36个月内放弃免税不得变更。

在计算抵扣额时,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9%,比如A公司从甲小规模纳税人手上取得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税额30元,价税合计1030元,A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1000*9%=90元,而不是1030*9%。


(二)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发票

取得农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凭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按9%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发票

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三、从农产品流通环节取得的发票

农产品流通环节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农业产品(即销售的产品仍属于财税〔2017〕37号文规定的农产品注释范围内)。


1、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包括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政策)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包括放弃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只有取得专用发票才能凭票抵扣)。

2、对农业生产者在集市或农贸市场等农产品流通场所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的情形应加以区分,如果销售者已到税务机关进行了自产农产品免税备案,则购买方向其购入农产品仍按从自产环节购入的初级农产品之相关规定处理。



四、几项特殊规定

(一)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0%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分别核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规定应注意:


1、对于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具体核算方式上,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即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数量,对于用于9%货物的农产品,纳税人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原扣除办法进行扣除;用于其他货物服务的,按9%扣除率进行扣除。

3、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注意:未分别核算情况下,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为3%,也按3%对应的税额抵扣,不再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


(二)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1.产成品不属于财税〔2017〕37号文规定9%税率范围内产品的,如包装物、辅助材料等,则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

2.产成品属于财税财税〔2017〕37号文规定11%税率范围内产品的,则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五、日常管理规定

1、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行业,从其规定。

2、以购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农产品购销企业可参照执行。

3、总局公告2016年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公告之所以特意提到餐饮行业,是因为前一时期社会上对此问题关注度极高,认识上也存在较大差异,餐饮业内比较担心。强调餐饮行业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仅是为了消除舆论的误解和误读,并不意味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失效。任何行业包括本次营改增的其他行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园林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自产的苗木等,也可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收购发票的管理事项,应适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2017年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不再执行,其初次领用比照增值税普通发票,改事前审批加下户核查为事前备案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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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7-23 18: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年来农产品扣除率的变化:


1.jpg


2009年1月1日起,13%的扣除率持续了很多年。


2017年7月1日起,因为增值税简并税率,13%整体归入了11%档次,扣除率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但为了维持原先扣除力度不变,出现了一个加计2%的扣除。


2018年5月1日起,扣除率随着税率的下调而下调到10%,但加计2%扣除率不变。


2019年4月1日起,扣除率继续随税率下调到9%,加计扣除率为1%。


虽然说是十年来,其实最多的变化就是三年内,这些年是税法的动荡之年,几天不关注政策,税法就像川剧中的变脸似的,呈现出一张新面孔。我们唯有以不变的学习姿态来应对这个变化的年代。一天一点积累,学税的路上,我们一起走!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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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7-23 18: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详解农产品进项抵扣税会处理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用于农产品初加工

例1.某企业2020年5月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9%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9%,增值税额90,价税合计109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0元。当月全部领用。

采购时:

借:原材料—牛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
      贷:应付帐款  1090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1000
      贷:原材料—牛尾   1000

2.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2.某企业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洗净毛(13%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9%,税额90元,价税合计109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元。当月领用一半原材料。

采购时:

借:原材料—牛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
      贷:应付帐款  1090

领用时: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90 ×1/2÷9%×1%=5元
借:生产成本 4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贷:原材料500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用于初加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例3.某企业2020年3月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9%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征收率1%,税额10,价税合计1010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0元。当月领用一半原材料。

借:原材料—牛尾   9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
      贷:应付帐款  1010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460
      贷:原材料 460

2.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4.某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洗净毛(13%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征收率3%,税额30,价税合计1030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元。当月领用一半原材料。

采购时:

借:原材料—牛尾   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
       贷:应付帐款  1030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贷:原材料 470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三、取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一)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农产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范围包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规定,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52号文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根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4.根据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规定的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5.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5.某企业向农民收购自产牛尾用于生产牛毛(9%税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98784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8784×9%=8890.56元,原材料的成本=票面金额98784×91%=89893.44元。

借:原材料—牛尾   89893.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890.56
      贷:应付帐款  98784

(二)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6.某企业向农业合作社收购牛尾生产洗净毛(13%税率),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98784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8784×10%=9878.40元。本月全部领用。

(1)采购时:

借:原材料—牛尾   89893.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890.56
       贷:应付帐款  98784

(2)领用时加计扣除:

公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票面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 ÷ 票面税率(扣除率)×1%。=8890.56 ÷9%×1%=987.84
借:生产成本 88905.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87.84
       贷:原材料   89893.44

(三)未分别核算时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15%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可以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又根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例7: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植物养护,兼营农产品生产,该企业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植物养护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20年1月购进农产品10000元用于生产蔬菜罐头,当月已全部领用。当期其他一般计税项目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2000元。

解析:由于农产品用于深加工,进项税额允许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1000元。其他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元。甲公司可以计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基数是3000元,允许加计抵减应纳税额450元。


摘自: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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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7-23 18: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申报表填写


例8: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9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从农民处收购免税农产品20000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份,后领用10000元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已按照规定分别核算。


(一)解析

1、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900元为进项税额;

2、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000元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为900元;

3、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1%于实际领用时加计扣除)20000×9%+10000×1%=1900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9%+10000×9%+20000×9%+10000×1%=3700元。


(二)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111.jpg

(一)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3栏的合计数,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份数填写1份,税额填写900元。

(二)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是5,6,7,8a,8b栏的合计数。

(三)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注意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也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填写2700元,份数填写2份。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四)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税额栏填写100元。

(五)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填写合计数:份数3份,金额40000元,税额3700元。


摘自: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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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7-23 18: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存在的涉税风险


一、购进农产品没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扣税凭证,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二、购进农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 征收率对应的增值税额)填列附列资料(二)第 1 栏和第 2 栏,导致少抵扣进项税额。


三、从批发、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

(一)从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处购进免税蔬菜

(二)从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处购进免税鲜活肉蛋产品


四、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与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农产品未分开核算。

建议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在备注栏内或具体农产品名称后注明“农业生产者自产”,以免难以区分。


五、2019年4月1日以前收购的农产品,4月1日以后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错误地按照2%加计扣除。

对于4月1日以后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不论4月1日以前收购还是4月1日之后收购,应统一按照1%加计扣除。


六、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或服务的,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 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或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企业必须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七、核定扣除未按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存在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计算错误、扣除率适用错误等,或者将取得专用发票的农产品抵扣进项后又进行核定扣除,造成重复抵扣等风险。


八、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一)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买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品名超出了52号文注释所列举的农产品范围,比如将洗净毛、洗净绒、中成药、方便面、熟制的水产品、肉类熟制品、肉桂油等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发生了交易,但人为操纵农产品收购数量或价格,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存在行政处罚甚至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

(四)未发生交易,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对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存在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附:法院判案2005年8月,被告单位亿鑫公司成立,被告人谢XX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X任财务负责人。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5年下半年至2011年第一季度,谢XX虚构兔毛、羊毛、羊绒、棉花、蚕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并提供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及编造的收购数量、金额、收购清单等提供给他人或指使吴XX供给他人,重复使用安徽省霍邱县、贵州省长顺县等地农户身份证复印件,虚假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1592份,开票金额67752354元,抵扣进项税额8807806.02元。


此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2)滁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宣判后,亿鑫公司、谢XX、吴X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于2013年10月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320号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亿鑫公司及被告人谢XX、吴X违反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1592份,开票金额67752354元,抵扣进项税额8807806.02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亿鑫公司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XX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X是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予以减轻处罚。


判决:一、被告单位亿鑫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二百万元;二、被告人谢XX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被告人吴X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亿鑫公司及谢XX、吴X违反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1592份,开票金额67752354元,抵扣进项税额8807806.02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亿鑫公司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理;谢XX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吴X是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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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7-25 16: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这6项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增值税角度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 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二. 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 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1%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

四. 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财税〔2011〕137号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

注意:增值税免税开具的发票是免税的。


2、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房产税


5、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水利设施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6、个人所得税

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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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7-25 16: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堂发票如何解决?


第一招:外包饭堂,承包商开票入账。

企业可以将饭堂整体外包给饭堂承包商,由饭堂承包商为企业准备员工午餐一并负责采购所有饭堂食材,企业按期支付饭堂承包费用并向饭堂承包商全额索取发票入账。


第二招:选择农产品生产企业购买食堂物品。

企业可选择以下供应商,如: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取得发票直接入账,这些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免税。


第三招:选择农产品贸易公司。

农产品贸易公司也可以免增值税,因此,选择他们也是可以取得发票。


第四招:找农业个体户。

农民以个体户身份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免增值税,也免个人所得税,他们也可以开具发票。


第五招:发放伙食补贴,无票照样入账

不少财务人员反映:企业不愿外包饭堂,又觉得找农超开票太麻烦,能否企业内部解决无票的问题?木有问题,企业可采用发放伙食补贴的方式:


第一步:财务人员根据每月预算伙食支出计提员工伙食补贴至“工资薪金”

第二步:将上述计提的工资扣缴作为购买食材支出,拨给饭堂就可以了;

第三步:饭堂用收到的款项购买食品材料。


这些费用已经计入职工薪酬,无需另外取得发票,工资低于起征点也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不过,即使一定要超个税起征点,税率也是可以控制的。因此,企业还需要仔细去衡量如何做最为划算。



点评

感觉第二种方式一般会多一点。  发表于 2020-7-3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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