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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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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3-02/22/content_d1f36689d090441b9e88eaf267ec18ca.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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