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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医疗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榆医保发〔2020〕35 号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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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榆医保发〔2020〕35 号
文件名: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榆医保发〔2020〕35 号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榆医保发〔2020〕35 号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榆医保发〔2020〕35 号
  全文有效
  2020.2.21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8 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 个月内补办。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备案后,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可延长至2020 年6 月底;确因疫情影响造成个别特殊困难企业经市医疗保障部门认定后,可延迟缓缴至9 月底。缓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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