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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安医保发〔2020〕19号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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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安医保发〔2020〕19号
文件名: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安医保发〔2020〕19号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安医保发〔2020〕19号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安医保发〔2020〕19号
  全文有效
  2020.2.26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患者医疗保障工作,为稳定疫情防控大局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和省医保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应对疫情,统筹兼顾日常,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
  各县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门诊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既要精准施策保障,又要避免政策溢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同时,要统筹做好其他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监督定点医药机构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解决,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险待遇。
  二、创新服务方式,优化经办流程,为参保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县区要及时跟进了解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的参保情况,确保应保尽保,要及时跟踪新冠肺炎患者出院情况,加强信息协调沟通,力争医保支付费用即出即结。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建立绿色通道,实现“及时办”,支持“长处方”,实现“便民办”,放宽办理时限,实现“延期办”。普及“掌上医保”服务,通过“不见面办”等方式,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备案等业务办理,为企业和个人做好点对面服务保障。同时,要按照“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原则,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耗材价格监测等工作,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最大支持。
  三、坚持问题导向,用好用足政策,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度过难关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分别向市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备案后,可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2020年6月底,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主动足额补缴。缓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四、加大宣传力度,传导政策温度,増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心和信心
  医疗保障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医疗健康服务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区要通过主流媒体、政务信息、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宣传医疗保障方面的好政策好措施好做法,把温暖传导给群众。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强针对性、时效性、专业性,引导群众增强全社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站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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