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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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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云国税函[2002]190号 |
文件名: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函[2002]190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山边贸烟车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2-03-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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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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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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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山边贸烟车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2]190号
全文有效
保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减精春城和金沙江牌号卷烟计税价格的请示》(保国税发[2001]267号)收悉,同意精春城和金沙江两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暂确定为:精春城1210元/箱、金沙江1430元/箱。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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