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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财税[2005]57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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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财税[2005]57号
文件名: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财税[2005]57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云财税[2005]57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云财税[2005]57号
  全文有效
  2005-06-23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2004年1月29日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的公告》的有关规定,高速公路,是指能适应年平均昼夜小客车交通量25000辆以上,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4道以上)公路,它一般应符合4个条件:只供汽车行驶;设有中央分隔带,将往返交通完全隔开;没有平面交叉口;全线封闭,控制出入,只准汽车在规定的一些交叉口进出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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