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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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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10: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文件名: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政策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政策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20.9.30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就《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2号)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可以选择2019年度实际经营期间或者2020年1月1日至12月1日。
  二、对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达不到50%的纳税人,其直接用于四项服务且能分别核算的自用房产,可免征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能分别核算的多层建筑,可按其用于四项服务的自用房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上半年已缴纳但符合上述补充政策减免税条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
  关于《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在《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的基础上,应各方进一步加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的诉求,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经认真会商研究,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补充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周期。2号公告明确对“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四项服务纳税人以2019年度实际经营期间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对于纳税人在2019年发生偶然收入等情形导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不达50%的,允许纳税人选择以2020年1月1日至12月1日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通过给予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服务“六稳”“六保”,持续助力复工复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增加从事四项服务但销售额占比达不到50%的情形。2号公告明确“四项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中的单项或多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销售总额达50%及以上的纳税人”。按照国家关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应予以优惠支持的重要精神,从保住市场主体、稳就业的角度考虑,对于实际从事四项服务且兼营其他类型业务的纳税人,其直接用于四项服务且能分别核算的自用房产,可免征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能分别核算的多层建筑,可按其用于四项服务的自用房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明确对上半年已缴纳但符合上述补充政策减免税条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以此体现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作用,做到税收优惠有的放矢,精准服务纳税人。
  四、本公告实施时间与《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2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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