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4-2-13
为确保我省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现就云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云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交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云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新增分支机构及现有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的不再另行公告,比照本公告执行。
二、云南省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一、制定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根据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云南省邮政公司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问题及分支机构预征率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云南省邮政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分支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云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交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云南省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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