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了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经清理,有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07年1月11日 | 丽地税政字[2007]4号 | 第三条、各区(县)地税局要以《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的决定》(丽政发〔2006]〕44号)精神,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取得县(区)委、政府的支持,实现部门配合、环节控管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体系。 | 第三条、各区(县)税务局要以《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的决定》(丽政发〔2006]〕44号)精神,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取得县(区)委、政府的支持,实现部门配合、环节控管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体系。 | 第五条、对房地产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在地税机关征收窗口或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做到各税统管、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杜绝交易后由纳税人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某一单一税收的做法。 | 第五条、对房地产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在税务机关征收窗口或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做到各税统管、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杜绝交易后由纳税人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某一单一税收的做法。 | 第六条、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华坪县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书》样式附后),该证明由各县(区)地税局自行印制。该证明由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由征收分局或代征单位填制,“经办人签注意见”栏应注明各税种完税凭证号码和交税金额。然后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及“税收管理证明”到县(区)地税局税政股审核房地产交易环节应缴纳的各税种税目、税率,县地税局税政股及分管局领导分别签注意见。最后土地部门、房管部门凭该证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第六条、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由各县(区)税务局自行印制。该证明由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由征收分局或代征单位填制,“经办人签注意见”栏应注明各税种完税凭证号码和交税金额。然后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及“税收管理证明”到县(区)税务局税政部门审核房地产交易环节应缴纳的各税种税目、税率,县(区)税务局税政部门及分管局领导分别签注意见。最后土地部门、房管部门凭该证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第十条、各区(县)地税局可以继续保持现有的征管办法,即税务机关自己征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如华坪县、永胜县、宁蒗县);或者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征(如古城区);或者委托相关部门代征。但必须实行各税统管、“一窗式”征收的管理模式,以及使用税务机关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房地产税收管理证明。 | 第十条、各区(县)税务局可以继续保持现有的征管办法,即税务机关自己征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如华坪县、永胜县、宁蒗县);或者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征(如古城区);或者委托相关部门代征。但必须实行各税统管、“一窗式”征收的管理模式,以及使用税务机关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房地产税收管理证明。 | 附件:县(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证明 | 删除 |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稿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一、 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
二、目的依据
经梳理,共有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因机构改革的影响需要对正文和附件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为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理解适用,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 主要内容
《目录》包括“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六项栏目,其中,“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对修改的内容加粗,以方便税务行政相对人查阅使用。
修改的内容主要为:把原文件中的“国税”、“地税”等表述修改为“税务”或“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等最新规范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已根据本公告对修改的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进行同步更新,可在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使用。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