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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怀化市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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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怀化市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怀化市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怀化市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9.10.3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公平,防止税收流失,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规定,现就怀化市城区(鹤城区、经开区、高新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将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系统”)管理,由“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
  二、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在申报办理纳税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如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征税。
  三、对纳入“纳税评估系统”处理前发生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应在2019年12月1日前按原处理办法履行完纳税义务,否则将按照“纳税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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