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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湘人社规〔2020〕1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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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2: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人社规〔2020〕10号
文件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湘人社规〔2020〕1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0〕1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0〕10号
  全文有效
  2020.7.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对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已全额缴纳5-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对应减征的部分,企业和单位可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选择退回。
  二、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规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054元/月,以此作为2020年度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含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为15162元/月;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2859元/月,缴费指数仍以2020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计算。职工2020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实际工资水平的,可据实申请调整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2019年下限标准的,可申请调整缴费基数。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不需履行申请手续。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未缴费月度的,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指数以2021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计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各地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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