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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湘高法发〔2021〕7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便利企业破产涉税事项理推营商环境竟优化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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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1 10: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湘高法发〔2021〕7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便利企业破产涉税事项理推营商环境竟优化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湘高法发〔2021〕7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便利企业破产涉税事项理推营商环境竟优化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便利企业破产涉税事项理推营商环境竟优化的意见》的通知
  湘高法发〔2021〕7号
  全文有效
  2021年4月1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便利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助推营商环境优化的意见》印发。
  关于便利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助推营商环境优化的意见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深入沟通研究后,特发布如下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
  (一)税务信息查询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选择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方式,查询债务人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以债务人身份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负责人应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管理人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由管理人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
  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裁定书、决定书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同时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管理人负责人的签章。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当协助管理人办理查询。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税务咨询
  管理人可以聘请具有财务核算和办税能力的专业人员核算应纳税款,对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收政策咨询的,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窗口、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进行咨询。
  (三)非正常户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包括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下同)申报时,如发现债务人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及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逾期申报的税务处罚,并将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
  (四)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申报内容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和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补缴税费(包括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下同)、滞纳金和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管理、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
  (五)优化发票领用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发票。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债务人的原有发票,债务人没有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的名义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按照规定进行挂失、接受处罚、补办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因丢失税控设备、发票等产生的罚款进行债权申报。
  (六)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管理人应对清算事项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优化税务注销
  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予以税务注销,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注销窗口负责企业破产清算业务,实现专窗受理,专人负责,一窗通办。
  二、支持企业破产重整
  (八)优化税务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九)优化纳税信用修复
  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重整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重整计划、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重整企业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裁定书、重整计划、监督报告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同时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税务机关可充分运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经重整企业授权后向相关银行开放查询。
  三、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十)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优惠
  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十一)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优惠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破产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在破产程序中,如破产企业涉税事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核定征收。
  四、依法清收税收债权
  (十二)限时办结债权申报
  管理人应当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在破产程序法定期限或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已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管理人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应书面通知设区的市级税务机关协助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的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包括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税收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税务机关申报税务债权时,应当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包括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税费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涉及滞纳金的,应当列明计算滞纳金的税费种、计算金额、计算时间起止,同时,应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
  通过邮寄方式的,接收和申报日期均以邮戳日期为准。
  (十三)税收债权核对
  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后应及时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
  五、其他涉税事项
  (十四)税务检查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十五)税务强制措施处理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该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十六)管理人的相关职责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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