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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发[1998]15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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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2: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国税发[1998]159号
文件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发[1998]15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8]15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8]159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举报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案件,举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内的案件,举报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专用发票25份以内,其他发票200份以内的案件,要向地市级税务机关领导报告;超过上述标准的,要向省局报告。
  二、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的举报案件,均应填写《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报告》,此报告表由各地稽查局自行印制。
  三、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奖励办法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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