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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地税发[1999]156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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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武地税发[1999]156号
文件名: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地税发[1999]156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156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156号
  全文有效
  1999.06.11
  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245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就我市1999年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明确,要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列入年度常规性工作来抓,并对其工作的范围和要求、方式、步骤、问题的处理以及整改、总结等方面,提出了较具体的要求,各分局要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按全市的布署,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认真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决定成立常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周明达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李光明同志担任,成员由税政三处、征管处、计财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税政三处。各分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的要求,今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仍按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检查(交叉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进行部署和组织。
  (一)每年的七月一日到三十一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在本阶段,一是各分局要注重搞好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的观念和增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辅导代扣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法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监督扣缴义务人正确使用扣缴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和个体工商业户正确使用《纳税手册》;二是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代替)发放到检查的重点行业及重点户,督促其认真搞好个人所得税各个项目的自查自纠,使个人所得税从源泉上加强控管。
  (二)每年的八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重点检查(交叉检查)阶段。
  1、每年检查的重点及内容是:
  (1)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员。高收入行业是指电力、金融、保险、证券、邮电、航空、铁路、外贸、广告、出版、房地产、旅行社、文艺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含各类事务所)、研究所、设计院、文艺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含各类事务所)、研究所、设计院、高等院校等。高收入人员是指各类演艺界名人、三资企业和大型私营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和高层管理人员、建筑安装装饰的承包人、各类小型国有、集体企业的承包人员、各类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2)各类股份制企业的分红派息及征税情况。
  (3)个体餐馆、娱乐、美容美发和共管户的重点大户。
  2、今年检查的重点及内容:
  (1)市局统一布置的证券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电力、邮政、电信业的税收专项检查。(武地税发〔1999〕139号)
  (2)金融业、保险业、广告业、出版业、建筑业中的装饰装修。
  (3)各类股份制企业的分红派息及征税情况。
  (4)大型私营企业董事长、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和各类高等院校。
  (5)个体餐馆、美容美发业的重点大户。
  (6)所有酒吧(廊)。
  (7)特种服务行业的服务人员。
  3、每年的交叉检查,由市局统一布置安排。
  (三)每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为总结整改阶段。要通过每年的专项检查,发现和剖析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整改,同时相应建立和完善各项征管制度的办法,堵塞漏洞,使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在各分局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市局将纳入个人所得税年终的目标考核。
  三、检查的时限及方式。每年的专项检查时限以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为主。检查中若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的方式采取由征管单位自行检查和分局、市局组织专班进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几点具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在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检查中,要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对查出的偷逃税问题,要及时处理纠正,并抓紧组织对查补税款的入库。在检查中,还要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实际,认真分析和研究这些改革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和控管办法。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大案要案,震慑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犯罪分子。要结合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线索,集中力量依法查处重大偷税案件。对偷税违法犯罪,决不能姑息迁就。对重大偷、抗税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曝光。
  (三)搞好信息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典型案件,要及时向市局反映,对纳税人偷逃税额达到2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的案件,必须报市局备案(附查帐报告即可)。在检查过程中,市局将不定期地听取各分局的检查工作情况汇报,对检查工作中的好的作法和经验,将及时总结推广,以利推进工作。
  (四)认真做好群众举报的接待和查处工作。对群众举报案件,无论是信件、电话或口头举报,都应做好记录并认真进行查处。
  (五)做好检查工作的各项数据统计和报表填制工作。各分局在检查工作中除按期报送有关检查进度报表及情况外,检查工作结束后,于十二月十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和各项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市局。
  附件: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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