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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11]1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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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11]13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11]1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1]1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1]1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2月17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税函[2010]75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观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教育附加,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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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11】13号  发表于 2021-3-4 14:29
鄂地税发[2011]13号  发表于 2020-8-14 14:10
鄂地税发[2011]13号  发表于 2020-8-13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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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11]1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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