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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地方税务局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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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文件名: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
发文日期: 2016-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6.7.20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公布,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规范全市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优化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现对我市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以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取得应税劳务收入到我市代开发票时,在代开发票环节按照开票金额依本公告规定的预缴率预缴个人所得税。下列情形除外:
  (一)证券公司经纪人、保险营销员等不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
  (二)个人取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1、对个人转让不动产(包含住房与非住房)所得,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的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按本公告规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低于实际汇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可在汇算清缴时将预缴额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并补缴个人所得税;预缴额超过实际汇算应纳所得税额的,超过部分可以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按照规定办理退税或抵税。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若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个人所得税预缴额总和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个人所得税的,以预缴额总和作为应纳所得税额申报缴纳税款;若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预缴额总和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则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作为应纳所得税额申报缴纳税款。
  四、计算方法
  按本公告规定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额×适用附征率。其销售(营业)收入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五、预征标准
  具体见附件1《黄冈市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
  六、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黄冈市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
  2、关于《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1:
  黄冈市地税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缴率表
序号

行业

子目

预征率

1

建筑服务

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

0.5%

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1.5%

2

销售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销售

2.5%

二手房转让

2%

3

销售无形资产


2%

   4
现代服务

住房租赁(月租金3万以下,含3万)

1%

住房租赁(月租金3万以上)

2%

非住房租赁(月租金3万以下,含3万)

2%

非住房租赁(月租金3万以上)

4%

5

其他


1.5%


  附件2:
  关于《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背景
  由于全面推进营改增的改革试点,本着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税负、方便税收征管、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我局在征求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县(市)税务局及部分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统一了黄冈市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二、出台《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意义
  为了公平税负,确保厅内、厅外(服务大厅和委托征收)税负一致,同时为便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的运行,市局决定统一全市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三、《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主要内容
  基于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本公告按照增值税应税项目类型,对有相关文件规定及特殊项目类型的预征率进行了列举,对其他项目的预征率进行了统一和明确。其相关文件规定及特殊项目类型主要为:一是销售不动产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二手房转让规定了不同的预征率;二是现代服务业中对非房屋租赁和房屋租赁明确了预征率;三是建筑服务的预征率执行省局相关规定。
  四、《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财产转让所得有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三)建筑服务有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规定,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其经营收入的 0.5%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 1.5%附征个人所得税。
  (四)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五)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根据《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5号)规定“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七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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