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22
  • Tax100会员 28005
查看: 347|回复: 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8324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324
2020-7-22 11: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5-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5.6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单位申报缴纳或者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5月份(含)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按16%比例计算应缴费额。
  二、在政策实施前,已按19%比例申报核定了费款所属期为5月份(含)以后的养老保险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按以下办法处理:
  1.税务部门已开票征收,在办理下期申报核定业务时,进行退费冲减或抵缴。
  2.税务部门未开票征收,且没有办理后续人员增减变动业务的,按16%单位缴费比例进行重新核定,之前按19%比例核定的单据作废处理。
  3.税务部门未开票征收,但已经办理了后续人员增减变动业务的,在办理下期申报核定业务时,进行退费冲减或抵缴。
  请各缴费单位在6月20日前,到经办机构办理完成上述业务。
  三、税务部门自5月1日起,对费款所属期为5月份(含)以后的单位缴费比例按16%开票征收。对政策实施前已按19%核定的单据暂不作开票征收,在征管系统中作提示功能,提醒单位先到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冲减后,与下期核定单据一同征收。
  特此公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